監理個人執業現狀,可以說,普遍很糟糕,很糊涂,很迷惘,很混亂。嚴重的不受尊重,被歧視和不被理解,整體沒有服務亮點,沒有技術特色,沒有創新。注意,是普遍,而非絕對。
因為,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存在!
并非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產物,但卻屬于國家第三產業:服務業,提供技術服務。提供服務,總是要得到報酬的,所以,又要在市場經濟下運行。
造成上述的狀況存在,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監理公司自身原因造成
監理公司目前給執業者帶來的歸屬感、榮譽感很低,個人執業者對公司的忠誠度幾乎為零,稍有不如意便辭退或離職。目前,大多數公司都是以不完全發放月薪資來扣留個人執業者,已經不是以企業文化、素養、福利、培訓、升遷等來挽留員工。
看到有的公司考核用滿滿兩大張A4紙的處罰細則來約束員工,而獎勵只有一二條,那些處罰細則內容,你是怎么也不可能全面完成的,也就意味著你的獎勵是鏡中花水中月。
公司總是要以賺錢為目的的,所以在某些時候總是要向“錢”妥協的,在建設單位違規的時候,那么只好犧牲個人(總監)的利益了,保障公司能夠完全的拿到監理費。但,現在國家實行五方主體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14年9月份,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這就不僅僅是犧牲個人利益問題,而是,要個人承擔法律責任與后果。這怎么能讓個人執業者對公司有向心力?
從“清華附中項目中鋼筋整體坍塌至人死亡事件”及“江西豐城電廠腳手架坍塌至人死亡事件”中,發現在出現這種安全事故后,監理企業法人或負責人并未受到任何超越監理個人執業者的嚴重處罰,處罰嚴重的總是現場負責的總監理工程師,但總監理工程所取得的薪資與其受到的處罰是不相等、不匹配的。
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監理企業究竟又做了哪些事情?
大一點的或是企業素質好點的監理公司,每月或每季度會對公司所屬項目監理部進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大檢查,會留下一張現場檢查記錄,至于得不得到回復或應付性的回復一下,問題有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很少有人追究,沒有實質意義。每半年召開一次公司全體員工會議,說著一些無聊的話語,進行著不怎么真實的評選活動,同時還美其名曰:員工又受到了一次集體的培訓與教育。
有的公司甚至連員工的入職培訓都沒有,卻要讓新員工簽上一份所謂的“五年員工培訓合約”,期間員工辭職還要接受違約金的處罰。更甚者,員工簽了“導師帶徒”協議后,卻發現導師和自己不在同一個項目上。這真是一件可悲而又可恨不可理解的事情!
現在的監理公司與個人執業者之間的關系是很松散的,公司唯一約束員工的也就只剩下“錢”了。監理企業是由一個個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沒有這一個個個體就沒有監理企業,而現在這些個體卻很容易找到企業,越來越多的是企業現在不太怎么能夠招聘到好的個人執業者,現在的這種供需關系在發生著重大改變,不是個人執業者求著企業,而是企業需要個人執業者。
建設單位造成的原因
現在很多建設單位在委托監理服務招標書中,不管項目的規模大小符合與否,均寫著要求投標的監理企業資質為甲級或綜合資質,受過多少大獎,而不是從項目本身出發,一味追求更高,總認為資質高,服務就好。其實,項目監理服務,真正執行者還是要落實到總監的個人執業能力及業務水平上的。所以,后來有的建設單位意識到了,又在招標過程中,要求要對派駐現場的總監進行面視,這才回歸到本質。
在五方主體責任規定未出臺前,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或是法人,因其非專業,所以,有時會違規指揮監理做著一些違規的事情,如:已經通過專家論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單位為了省錢,不同意按方案施工等,最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建設單位卻一句話逃脫了所有責任,“我們全權交由監理負責,我們不懂的”。
最后,總監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鋃鐺入獄,F在雖然出臺五方主體責任制,但對建設單位的約束力還是不大,應該立法,強調建設單位對項目負首要責任,或是從經濟方面對建設單位進行制約,如:現在要求的開工前繳納的墻改基金等。
監理個人執業的權利與責任,嚴重的不對等。受益的是企業,受處罰的卻是個人。由于企業資質的局限,個人得不到應有的發展空間,事務所中也是有技術精益的人才的。
“掛證現象”,項目總監是有個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但在有的項目中只是個“擺設”,項目監理機構中還有一個叫“執行總監”的存在。人證不能合一,有資格證書的沒有能力管理項目或者只掛證不管理項目,沒證的管理起項目來又怎能負責任呢?又怎能做好監理服務呢?
監理個人執業的必然性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F階段的監理企業服務報價,還是實行著政府指導價,而非真正的市場化。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資質管理的弊端越來越明顯。目前的企業資質,實際上就是市場準入的門票,而個人執業者還要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執業資格,這也存在著雙重審批、雙重準入的不合理現象。加之監理個人執業現狀的不良。
是人創立的企業,而非企業創立了人!那么,呼之欲出的就是獨立、純粹的監理個人執業。真正做到權利與責任相對等,發揮出監理個人執業的真正水平,優勝劣汰,根本上解決了現在的“掛證”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程質量,監理服務也會更貼切,更靈活。
監理個人執業,是指監理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業或獨立從事監理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他是通過考試方法取得。考試由國家定期舉行,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
總監負責制、總監承包制,是監理個人執業的基礎,目前,很多公司也在實行這種方式,但并不完備。監理個人執業的誠信、信用檔案,是監理存續的保障。監理個人執業責任保險,是項目風險管控的有力措施之一。
2014年7月份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其中就有提出“淡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的改革方向。在2017年7月結,又有發文,給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到最后,就是逐步取消企業資質,以一人或幾人注冊監理事務所的方式存在。
所以,實行監理個人執業是有其必然性的,也是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體現,是建設行業走向具有“工匠”精神的必然之路,回歸真正的“魯班”時代。
監理個人執業外部借鑒
當然“監理”一詞是中國創造,國外相當的是“工程咨詢、咨詢顧問”等。國外個人執業自由化程度很高,但不代表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規,恰恰相反,個人執業者對法律忠誠度極高。職業素養、職業道德很嚴謹,都與其信用度息息相關,由行業協會管理,嚴格自律,一旦喪失信用,將在行業無法立足。
目前,國內正在實行個人執業的行業也有很多,只是相比國外可能自由度有些許差異,但符合中國的國情。
導游,以前個人執業導游必須注冊在一家旅游公司名下,才能接團、帶團。2016年國家旅游局出臺“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在江蘇省、上海、浙江等十三地試行,導游,可以自由接團、帶團,也可以受聘于一家旅行社接團、帶團。
律師執業,不管律所多大,執業律師可承接各類大小案件。執業醫師,也正在進行多點執業嘗試,即注冊在一家醫院,可以在多家醫院進行執業看病。
和監理個人執業最相近的行業參照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2016]261號)》中的相關條款,取消設計單位資質級別管理,不再分級別,建筑設計事務所、結構設計事務所、機電設計事務所等,均只設甲級。一個注冊師就可以成立一個事務所,純屬“個人執業”。
類推,監理個人執業事務所,注冊師個人執業的春天即將到來!
監理個人執業前景
其實,公司的存在影響了個人執業的發展,主要體現在資質等級的影響,要消除這個門檻,使事務所、合伙制的一人或幾人的聯合執業團隊能夠站在同一平臺和高度上,去進行公平競爭,在一段時間內這兩種模式可能會共同存在,但最終肯定會取消企業資質,誰都想自己給自己打工。
針對一個項目,個人執業者還可以進行組合。如:建造師、造價師、監理師這幾個注冊師聯合組成一個執業團隊,針對項目實施個人執業聯合,這樣會對項目的管理,項目的全過程控制都是有好處的,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解散,下次有項目可以再次聯合執業。
在有公司的限制下,這樣的個人執業組合是不可能實現的,只有個人自由執業才能實現這個愿望。
從實際工作中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設置看,監理個人執業是起主導、串連作用的。監理師既要懂設計、概預算、施工管理,還要善于協調、溝通?梢哉f是建設工程項目全壽命周期的全程參與,既有縱向監督管理,也有橫向溝通交流協調。
國家目前已經在嘗試加大對建設單位的監管力度,這就是監理個人執業有著美好前景的最大保障。建設單位想要建設項目,就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必定要請專業技術人士為其服務。如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一樣。
建設單位是出“錢”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者,是要獲取回報的。建成的工程項目,卻是與社會公共利益及人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所以要加強建設單位對社會應負有的責任感,不是說你出資就可以胡作非為,任性。保障其對社會責任的體現,不能自律,就要靠國家立法,要求其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去建設工程項目。這時就需要監理個人執業者為其提供專業的技術服務。
在美國,咨詢師、顧問(中國的監理師)不是監管承包商的,而是管理建設單位的,服務指導其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去建設項目,做好建設單位的項目顧問。特別注重項目前期管理,真正在施工階段反而監管很少。因為,施工是建造師負責的,建造師個人執業也是很嚴格自律的,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
另外,監理個人執業,在服務費用上應該會比現在的監理公司報價服務費要低上很多,這也是一個影響執業前景的很有利因素。
監理個人執業責任保障
監理個人執業責任保障,是很有必要的。為什么會存在監理公司,也就是在發生項目風險或違約時,公司有資源和強大的財務能力進行賠償。但在現實當中,監理公司出現賠償的情況,目前可以說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即使發生賠償,過后還是要向責任個人執業者進行追償的,何必呢。
那么這個保障由誰來做呢?保險公司,逐步建立以監理個人執業者為主體的工程責任保險。由個人執業者或是項目建設方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來保障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控制。目前,只是開始改革還未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鑒,但這應該不是難事?梢越梃b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的投保方式,保險費率根據監理個人執業的信用度、具體項目執業結果、受處罰及獎勵的大小與次數等等,對保險費率進行上浮或下調。一旦出險,則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從國際流行趨勢看,多數是以個人名義購買職業責任保險,這是作為國外的工程咨詢單位多為合伙制或個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且以個人名義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可以增強執業人士的責任感,提高執業人的執業信譽。
強化監理個人執業者的責任意識,通過自身的努力,精益求精的技術,良好的信用度,去接受市場的選擇,去接受建設單位業主的選擇。
國家及地方的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對這個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平時的抽查監督管理,并要求監理個人執業者定期、固定模式,以書面形式向其匯報項目開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情況,進行追蹤、閉合、考核。
立法,既是對建設項目投資者的保護,也是對監理個人執業者的執業成果、報酬獲取進行保障。政府目前正在嘗試,實行監理向政府匯報制度,將監理作為政府對建設工程項目監管的前沿觸角、執行者,那么也就要保障其執業權利得到最大的體現。
建議,監理個人執業技術服務費用,實行第三方托管,如銀行托管,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支付審核或是設置支付條件。這樣也使監理個人執業者,能夠大膽、公平、合理、科學地去提供技術服務,堅持原則去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經濟上的不獨立,做起事情來總是要掣肘的。監理個人執業,不僅是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與支持,同時,也是負有一定社會責任的。
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執行,限額設計、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行、BIM的全壽命周期管理,等等這些,均在細節及過程中控制著監理個人執業者在工作中盡量不發生偏離。
監理個人執業成果
監理個人執業成果有很多,主要體現在:監理個人執業自由化、靈活性、輕量化、質高價低,自然中解決了“掛證”的現象,使人證合一(人證合一,真正的價值體現,不是說人和證書相對應就完事了,而是,要讓人真正發揮出證書所帶來的技術、知識、能力。取得證書,對有些人來說可能很容易,但不代表他能夠真正發揮出證書的實力。)得到真正的體現,淘汰了大批濫竽充數、技術不精、不主動懶惰的執業人員;有效的提高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節約工程投資;切實保障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人們生命財產安全。
另外,監理個人執業成果,針對個人執業者來說,還是要經過考核的,以經濟效益為基準,運用“PDCA動態控制原理”,分階段進行綜合考評。這個考核過程及結果,均體現在目前國家住建部開通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四庫一平臺”。
考核,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等所有參建單位的負責人,要是“五方責任主體的成員”,以書面形式上報陳述,監理個人執業過程中的好與壞,實事求是,但考核結果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平臺的管理員根據細則進行評定,并經監理個人執業者簽字確認。這樣才能保證考核結果的真實性。當然,這個考核細則,最好由監理行業協會制定管理實施。
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完善市場規則,規范市場秩序;監理行業協會制定細則并執行實施;監理個人執業者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自律執業,確保建設工程項目在壽命周期內完美運行。
政府,從以前的監管公司,到現在直接監管個人,減少重復所產生的浪費,使監管更直接,更有力!監理個人執業,集中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法治的原則,也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有前景、有保障、有過程嚴格監控、有詳細考核的結果,何愁監理個人執業不能大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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